青岛市劳务派遣相关政策(上)

2016-03-21  来自: 青岛顺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832

1、青岛市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公司应该具备的资格,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具备《劳务派遣许可证》;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被派遣劳动者必须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答: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3、劳务派遣用工可以在哪些岗位上实施?

答: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4、什么是临时性工作岗位?

答: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5、什么是辅助性工作岗位?

答: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6、什么是替代性工作岗位?

答: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一年之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7、对劳务派遣的人数有规定吗?

答: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8、青岛市对违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如何进行处罚?

答: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青岛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哪些材料?(申请《劳务派遣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答:(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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