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上调工资底线标准

2016-07-18  来自: 青岛顺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739

青岛新闻网5月25日讯 日前,省政府下发《关于公布全省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6〕117号),调整全省标准。根据省有关规定,青岛第15次调整工资标准,六区1710元/月,四市1550元/月。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我市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标准执行前两档,即: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用人单位月工资标准由1600元调整为1710元,小时工资标准由16元调整为17.1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莱西市、平度市用人单位月工资标准由1450元调整为1550元,小时工资标准由14.5元调整为15.5元。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下列各项不包含在工资标准范围之内,用人单位要另行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劳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法律、法规和、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工资标准之内。

     企业擅自执行工资标准、不履行报告制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188号),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CopyRight © 2016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青岛顺亿人才集团

技术支持:圣城科技 网站地图 XML


扫一扫访问移动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