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四大基本准则

2021-06-02  来自: 青岛顺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244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四大基本准则:

  雇员租赁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这一词并不适合用来诠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这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的业务特征,并合理有效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第三方法律关系。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合用于诠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是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合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同工同酬现行法律制度明文规定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应当实施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应的司局负责人却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同工同酬也可以非常简单地定义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当实施同等工资待遇标准规定。但这样的话就容易被异化为,用人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些相应的对策。

  拒绝接受垫付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第三方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实际上承担起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这也就说派遣公司不给用人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如果一旦派遣公司不坚持原则,为用人单位垫付以上的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之中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自身公司的经营风险。

  受益归责《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派遣员工因实施工作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的,由劳务派遣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谁用人,谁受益”是一些常见知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准则。派遣员工如果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正用人受益方即用人单位负责承担。

黄岛劳务派遣公司推荐

CopyRight © 2016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青岛顺亿人才集团

技术支持:圣城科技 网站地图 XML


扫一扫访问移动端